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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沈方維王淇梓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64號上 訴 人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 上訴人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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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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