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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阮富枝黃豐澤陳財旺

  • 原告
    甲○○因與相對人華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35號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核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陳財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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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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