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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66號

再審原告
東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

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再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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