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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黃熙嫣陳玉完呂太郎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丙○○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 訴 人 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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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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