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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駿璧王仁貴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63號

上訴人
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被 上 訴人即
複代理人
附 帶 上訴人 大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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