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廷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建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 上 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 帶 上訴人 大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