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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64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許正順鍾任賜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064號

抗告人
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於95年4月1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1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2日在途期間,算至95年4月22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5年7月1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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