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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丁寶蔡芳齡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長億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年1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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