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3號

上訴人
松林國際圖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三立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