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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丁寶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請人
甲○○原名李珊珊

            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樺舍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製作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樺舍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3年9月9日北市社二字第09338062700 號函以為釋明,並經本院查明聲請人91年至93年間均無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資料,且無不動產、車子及投資等財產,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5年7月7日財北國稅內湖綜所一字第0950011703號函檢附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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