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7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鄭雅萍林恩山蘇芹英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台北縣政府
兼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相對人
台北縣樹林市公所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相對人
和信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聲請至旨欄㈡第3頁第9行中關於「該資料樹林市公所已不見」之記載,應更正為「該資料樹林市公所、全球管委會,已不見」,第11行關於「然申報資料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之記載,應更正為「然申報資料第1次區分會出席區分所有權之名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7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全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