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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嘉烈楊絮雲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

上訴人
中軸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萬盟科技服務股份
上訴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3
被上訴人
長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被上訴人
庚○○

      己○○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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