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41,255,812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62,632元《因財產起訴 (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1 3),10萬以下徵收1000元,逾10 萬-1百萬元徵收100元/萬元,逾1百萬-1千萬元徵收90元/萬元,逾1千萬-1億元徵收80元/萬元,逾1億-10億元徵收70元/萬元,逾10億以上徵收60元/萬元 (不足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左列費用再加徵十分之一)。上訴 (77-16),依77-13及77-14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左列費用再加徵十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