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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蘭鄭純惠袁靜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上訴人
昇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與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裁判

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柒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新台幣,下同),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並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袁靜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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