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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74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74號

上訴人
奕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被上訴人
東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東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參加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6年5月15日就本件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應合併於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辯論及裁判。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參加人已另提起主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茲上開主參加訴訟,經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由本院另以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受理中,而本件與前開主參加訴訟事件,其當事人及爭點相同,依同法第205條第3項規定,應合併辯論及裁判。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0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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