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丙○○(原名林皆得)
- 上訴人
- 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麗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日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上訴人
- 海渡電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林皆得)
- 上訴人
- 海渡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海渡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林皆得)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
- 上訴人
- 昌實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即林祥彪)
- 上訴人
- 科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吳上晃律師
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 96年4月3日、96年4月14日分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