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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上訴人
丙○○(原名林皆得)
上訴人
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麗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日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訴人
海渡電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林皆得)
上訴人
海渡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海渡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林皆得)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訴人
昌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即林祥彪)
上訴人
科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 96年4月3日、96年4月14日分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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