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再字第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宗權陳忠行陳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再字第23號

再審聲請人 詠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潮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聲請人詠三企業有限公司

不服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本院95年度重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

請本件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

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永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再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