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再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再字第23號
再審聲請人 詠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潮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聲請人詠三企業有限公司
不服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本院95年度重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
請本件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
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