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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沈方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甲○○、蔡信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2月5日對本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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