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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5號

債務人及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5號

原告
張寶玉
原告
陳韻琪
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及第三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雖主張前已准予訴訟救助,且訴訟費用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該訴訟救助既尚未經撤銷,自為訴訟救助範圍內云云,惟原告所稱之准予訴訟救助事件,係1 、原告與訴外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80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27 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 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 號);2 、原告與訴外人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98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25 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救字第128 號);3 、原告與訴外人陳文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再字第4 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4、原告與訴外人陳文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59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6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0 號);5 、原告與訴外人陳文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7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64 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51 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51號);6 、原告與訴外人李宏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303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4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抗字第11號)。上開案件業已終結,則本件原告提起異議之訴部分自不在該訴訟救助之範圍內,合先敘明。

(二)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制執行。依通說此項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典權、質權或留置權。故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20 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被告所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915 元,顯高於執行標的物價額463,410 元(以起訴時即103 年7 月28日之收盤價)(計算式:華城電機16.56 元/ 股×1000股+台積電121.5 元/ 股×2000股+聯一光26.35 元/ 股×1000股+歐買尬81.6元/ 股×1000股+亞泰44.1元/ 股×1000股+菱光25.9 元/股×2000股=463,410 元),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525號、本院103 年度司執助字第212 號執行卷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3,4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及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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