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1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給付佣金、損害賠償(民法第546條第3項)二訴訟標的部分於95年5月10日由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部分由本院於96年4月23日補充判決駁回聲請人追加之訴】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