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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蘭鄭純惠袁靜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2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1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給付佣金、損害賠償(民法第546條第3項)二訴訟標的部分於95年5月10日由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部分由本院於96年4月23日補充判決駁回聲請人追加之訴】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袁靜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2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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