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淑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譽尹律師
- 被上訴人
- 達瑋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樓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上訴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德正律師
- 被上訴人
- 溫永結(即原嘉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