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0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001號
- 上訴人
- 台灣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臺律師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
○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不足2萬150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就上開繳納不足部分,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