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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一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杜偉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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