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75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本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6日對本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96年 4月25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並於同年5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 書可稽。是上訴人自應於同年月9日以前補正前開事項,惟上訴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國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 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