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41號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69條、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346220號函、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80至185頁)。是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