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勁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龍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裁判費40,600元、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業據被上訴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訴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被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60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400元,均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