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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16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丁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16號

上訴人
勁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被上訴人
龍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裁判費40,600元、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業據被上訴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訴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被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60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400元,均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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