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唐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5年6月23日變更為乙○○,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39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乙○○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
一、本件上訴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5年6月23日變更為乙○○,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