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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56號

確認股東會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56號

上訴人
陸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林曉瑩律師

      劉漢威律師

上訴人與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會無效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5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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