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64號
- 上訴人
- 邱創鏈(即台北市私立潛能語文短期補習班)
- 上訴人
- 樓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1
- 被上訴人
- 甲○○○○○
t
巷
乙○○○○○○
F
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訴人於民國96年4月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書十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96年7月5日收受裁定,有送達回證可據,然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