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2號
- 上訴人
-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 被上訴人
-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贅載「複代理人何威儀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