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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1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2號

上訴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贅載「複代理人何威儀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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