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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1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2號

上訴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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