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2號上 訴 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