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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金吾鍾任賜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45號

上訴人
晶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

本院於96年1月3日所為95年度上字第645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

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1,408元,按上訴人於95年11月8日提起變更之訴時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1:32.81計算,則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696元(51,408×32.81=1,686,696,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596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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