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45號
- 上訴人
- 晶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
本院於96年1月3日所為95年度上字第645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
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1,408元,按上訴人於95年11月8日提起變更之訴時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1:32.81計算,則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696元(51,408×32.81=1,686,696,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596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