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45號
- 上訴人
- 晶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96年1月3日所為95 年度上字第64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正本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2 月26日送達,由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件( 本院卷第176、180頁)。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據本院查明(本院卷第179頁),則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