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93號上 訴 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丁○○為上訴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號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於民國96年1月31日變更登記為丁○○,此有上訴人 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上訴人公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予以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