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4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40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被上訴人
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上訴人
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7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