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40號
- 上訴人
- 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學律師
- 上訴人
- 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