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64號上 訴 人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 上訴人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