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聿山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79號上 訴 人 聿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81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95年度上字第779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 年2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 期限,惟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後段、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才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