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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鄭雅萍薛中興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18號

上訴人
鉅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被上訴人
英電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5日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恩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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