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丁蓓蓓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天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馥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57號上 訴 人 天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上訴人 馥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5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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