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57號
- 上訴人
- 天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馥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5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57號
薛雅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5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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