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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福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天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3年3 月17日向其訂購胚布25,000碼,被上訴人已依約按時交付23,000碼之胚布,尚有2,000 碼胚布尚未交付,並分別於同年4 月24日、5 月4 日開立發票予上訴人,扣除93年9 月16日折讓未交付之2,000 碼胚布貨款新台幣(除表明為美金外,以下均同)57,750元後,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886,688 元貨款未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之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86,6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確向被上訴人訂購胚布25,000碼,業據被上訴人交付其中23,000碼之胚布(另2,000 碼未交付,經被上訴人開立折讓單),惟被上訴人交付之胚布經受告知人驛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染整為黑色及淺橄欖色後,均出現顏色深淺直條現象(下稱系爭瑕疵),雖通知被上訴人卻未及妥善處理,上訴人迫於交貨期限屆至,唯有先行將染黑色部分約10,942碼出口,剩餘淺橄欖色部分則因瑕疵太明顯而無法交貨,致上訴人之國外客戶取消此部分訂單。經與被上訴人協議後,由被上訴人將部分布樣送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下稱紡織研究所)試驗,所得之試驗報告略以:「綜合以上事項分析,依常理研判造成來樣深淺色條瑕疵之原因,係胚布就已潛藏存在導致染色過程明顯化…」,足見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胚布確有瑕疵。嗣被上訴人要求依該試驗報告之建議為補正,由其將部分布樣取回自行剝色並重新處理染色,惟該顏色深淺直條現象仍存在,瑕疵無法補正。上訴人因系爭胚布有瑕疵,致受有成本損失及賠償客戶之損失各為109,983 元及美金65,996.85 元,依民法第231 條給付遲延之規定,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前開損失,並與被上訴人之請求相互抵銷;另就未出口胚布部分,則依民法第256 條或民法第254 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上訴人對此即無給付貨款之義務,被上訴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於93年3 月17日訂立胚布25,000碼之買賣契約,被上訴人已交付23,000碼,另2,000 碼則開立折讓單,扣除折讓2,000 碼胚布之貨款57,750元後,上訴人尚有貨款886,688元未據給付,又系爭胚布染整後出現顏色深淺直紋之瑕疵,並業經紡織業研究所就系爭瑕疵作成試驗報告(下稱系爭試驗報告)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有被上訴人提出採購單、出貨單、發票、折讓證明單、前揭試驗報告等件在卷足證(見原審卷第8 頁至第16頁、第46頁至第48頁),堪信為真實。
五、兩造就系爭瑕疵肇因為何存有爭執,上訴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
(一)系爭瑕疵之產生原因為何?
(二)上訴人主張抵銷及解除契約,有無理由?
六、茲就兩造之爭點分述如下:
(一)系爭瑕疵之產生原因為何?
1、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胚布於染色後發生顏色深淺直條現象之瑕疵,乃胚布本身存有瑕疵所致云云,惟據前揭試驗報告所示:「㈠來樣為非週期性出現之深淺色條瑕疵且正反兩布面對應性存在,又直條現象大致沿著數根經紗發生。㈡織物織紋分析儀試驗中之布面壓印在聚苯乙烯膠片上無深淺色條紋路出現。㈢再現性實驗中,剝白樣、加強精鍊重染樣無深淺色條出現。㈣放大觀察實驗中,組織外觀無差異性存在且深淺色條部位之經密相同大約為171.6(條/英吋)。綜合以上事項分析,依常理研判造成來樣深淺色條瑕疵之原因,係胚布就已潛藏存在導致染色過程中明顯化,其原因為耐隆絲對酸性染料有吸收性變異存在,即潛藏著化學物質(例如油劑、漿料…等不純物)含量差異。若經充分前處理與適合之染色製程後,可以改善染色發生之深淺直條現象」(見原審卷第46頁至第48頁),足見系爭瑕疵之產生係因胚布本身潛存化學物質,於染整前未經充分之前處理與適合之染色製程,致產生顏色深淺之直條現象,換言之,倘胚布於染整前經過充分之前處理,即可改善胚布染色發生之深淺直條現象。
2、次查:經原法院於9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傳訊紡織研究所之鑑定人乙○○到庭證稱:「根據委託鑑定人所提供之布料,進行布面直向及條紋分析,經由本所實驗,我們可以得到造成此瑕疵之主要原因為耐隆絲含油劑之差異,導致染色中對染料之吸收有差異。解決之道將油劑去除,以加強精鍊處理,此為染色工程前之處理」、「(系爭瑕疵在紡織界是屬於提供布料者要負責之部分?)一般之布料均含有油劑,染布者在染布前應將油劑去除,如果油劑無法去除,就是屬於提供布料者瑕疵,如果可以去除,是屬於後半部染整者之瑕疵」、「就提供之布樣在本所試驗是可以改善瑕疵」(見原審卷第102 頁至第103 頁);復於本院95年7 月6 日準備程序期日傳訊其到庭證稱:「(問:該報告中第四點結果研判㈣最後2 行所載「若經充分前處理與適合之染色製程後,可以改善染色發生之深淺直條現象」是何意思?)一般來講一個胚布因為有所謂二次不純物,所以需要經過前處理工程將它去掉,如果找一個適合的前處理條件,並且還有一個適當的染色程序,也就是說顏色與前處理比較好的話,可以將這東西處理改善掉」(見本院卷第44頁背面至第45頁)、「就鑑定報告上看出來只能說本身布面上耐隆絲含油或不純物的變易性會導致染色會有問題出現,所以後來才說將不純物去除掉的話本身染色是OK的,即前處理要將這做好就不會有問題,但是如果前處理沒有去除的話有部分就會有顏色出來」(見本院卷第45頁背面)、「(問:如果剝白色重染之後瑕疵存在或不存在是可歸責於胚布的製造者本身或染整廠?)正常若剝色重染之後還會有所謂深淺色條出現的話,一般來講在胚布的時候是沒有辦法處理的,就是說胚布已經有這些問題存在,再染色的話是沒辦法克服,但是如果經由剝色重染之後不會出現的話,表示再染整之工段中是可能可以將它改善或去除的,也就是說剝白之後再去染色還會有瑕疵出來,表示是製造的問題,有可能是紗本身上色吸色的問題,但如果剝色重染之後沒有再出現深淺條的話,表示這東西可經由染整工程中把這些東西克服消除掉」(見本院卷第48頁背面)各等語,由鑑定人乙○○上開證詞可知,系爭胚布之質料為耐隆絲,且此種質料之胚布通常含有油劑,故於染色前需先經過前處理程序,將胚布上殘留之油劑去除,再進行一個適合之染色過程,即可避免產生瑕疵之情形,倘胚布上之油劑無法除去,則瑕疵歸屬於提供布料者,倘油劑得去除,則瑕疵歸屬於染整者。本件系爭胚布經鑑定人於進行剝色重染後,即未出現深淺線條,因此,系爭瑕疵於染整工程前應可經由充分之前處理程序改善,是系爭瑕疵之造成並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3、再查:上訴人復主張系爭胚布無法依一般精鍊之方式去除瑕疵,必須以剝白樣方式,方能使系爭胚布上之不純物除去,而一般染整廠無法進行剝白樣云云。鑑定人乙○○固證稱:「此剝白色與剝色樣是不同的」(見原審卷第103 頁)、「(問:國內哪些工廠進行剝白樣可以如鑑定單位的程度?)一般而言,國內工廠皆不進行染色布剝成剝白樣,只進行剝色重染…」(見原審卷第104 頁)、「(問:剝白與剝色有什麼差別?)一般所謂剝色是淡化原來的顏色,剝白是把黑色剝到類似白色,看不出深淺條紋存在」(見本院卷第49頁)等語;然乙○○亦證稱:「(問:精煉與加強精煉是不同的前處理方式?)一般所講的前處理就是所謂的精煉工程,如果布已經發生異常的話就要加強精煉,如果沒有異常的話普通的精煉就OK」(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問:為何能確定只要加強精煉不需剝樣?)因為剝色只是將顏色去掉,它本身精煉的動作類似帶有精煉的效果,主要是將顏色剝除,但還是有精煉的效果」(見本院卷第47頁)、「(問:你可否確定剝白樣精煉的效果到哪裡?)如果紗有異常的話,一般就算再做加強精煉,紗本身對染料的吸收還是會有異常,唯一只有油漬的殘存會影響到染色上色的深淺,這時如果做剝色處理完之後再做精煉的動作即加強精煉,再重新去染色沒有異常的話,表示針對精煉即可克服」(見本院卷第47頁)、「(問:在此實驗裡面的加強精煉是做到哪一個地步?)就是剝白之後再重新按照一般的精煉方式再做一次」(見本院卷第47頁)、「(問:在實驗裡面及試驗報告中所謂加強精煉到達什麼樣的地步?『試驗報告四、結果研判㈢再現性實驗中,剝白樣、加強精煉重染樣無深淺色條出現的意思』是:第一:我將有顏色的布剝成沒有顏色的時候,我在這塊布上是沒有深淺直條出現,第二:這塊剝白樣再重新作一次精煉再去染色之後沒有深淺直條出現的意思」(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7頁背面)、「(問:如果用一般精煉或是剝色來處理有無辦法去除黑布上面的油或不純物?)主要的問題是剝淺有無辦法將深色的地方跟淺色的地方達到一致,如果說還有深淺的話去染色還是會有深淺出來,所以我們實驗是深色跟淺色一定要達到相同的水平再去染色才比較客觀,如果說已經有差異再去染色的話,而發生有差異就沒辦法判斷到底跟紗有無關係」(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49頁背面)、「(問:本件就你所判斷跟紗有無關係?)本件主要是紗上含油有差異性,就是本身耐隆經紗含油之不純物彼此之間是有差異的,若經過充分的前處理可以處理掉,再染色是沒問題的…」(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問:作試驗的這塊布,如果以一般精煉方式去處理有無辦法把上面的油或不純物去除掉?還是一定要用到剝白色加上精煉才有辦法?)因為其他的東西沒有做,只能說我剝色的目的是要將顏色達到一致,最一致的話就是變為剝白樣,這時再經過一次精煉之後,如果不是油的問題的話,這現象會出現的話表示是紗的問題或織的問題,如果沒有出現的話表示是油的問題」(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等語,足認鑑定人採取剝白樣方式進行實驗,乃因系爭胚布為色布,且其上有顏色深淺不一之條紋,需將已染之顏色剝至相同程度,再進行一般染整過程,方能使試驗結果確實,並進而獲知系爭瑕疵之產生原因。故在本件中,剝白樣僅係鑑定人試驗方式之一,目的並非在去除油漬,而係在使系爭胚布顏色深淺部分達到一致之程度,再進行重染,判斷系爭瑕疵究因胚布製造不當抑或油漬未處理完全所致,僅係在鑑定人剝白之過程中,亦會達到去除油漬之精煉效果而已。上訴人誤認剝白樣為去除系爭胚布潛存油漬所必要之染整前處理程序,而主張系爭胚布無法依一般精鍊之方式去除瑕疵,必須以剝白樣方式,始能使系爭胚布上之不純物除去,而一般染整廠無法進行剝白樣云云,要非可採。
(二)上訴人主張抵銷及解除契約,有無理由?系爭瑕疵無法認定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主張系爭瑕疵應歸屬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並以之為抵銷,且就未出口之貨物主張解除契約,而拒絕給付貨款云云,惟系爭瑕疵無法證明可歸責於被上訴人,有如前述,是上訴人主張抵銷及解除契約,即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兩造間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所欠貨款886,6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上訴人所為抵銷之抗辯並不足採。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所為之立證,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再逐一予以論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