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戊○○ 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己○(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丙○○(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甲○○(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