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 上訴人
- 李姍姍(原名李珊珊)
- 上訴人
- 樓
- 上訴人
- 樺舍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蓓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 設台北市○○○路○段42巷2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製作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製作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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