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7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700號
- 上訴人
- 東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康樂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令立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家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為被上訴人東家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東家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丙○○,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丁○○,有聲請延期狀、台北縣永和市公所函、變更報備書、東家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95年7月份會議簽到單、會議記錄、管理委員名冊(均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第67頁至第72頁)。惟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得順利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丁○○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4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