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劼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斌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