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保險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保險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夏克曼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嘉弢
- 上訴人
- 志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嘉孜
- 上訴人
- 菲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家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金志雄律師
- 上訴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亨
- 上訴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賢
- 上訴人
-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芳
- 上訴人
-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標
- 上訴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燦明
- 上訴人
-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上訴人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坤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內應增加「夏克曼服飾有限公司、志鵠實業有限公司、菲若企業有限公司擴張之訴駁回」之記載,及刪除主文第四項內有關「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部分之記載,均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漏載「夏克曼服飾有限公司、志鵠實業有限公司、菲若企業有限公司擴張之訴駁回」,及於第四項贅載「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