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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熙嫣林玲玉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被上訴人
郁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玖佰零捌萬壹仟零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佰零捌萬壹仟零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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