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 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璧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陽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郁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春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玖佰零捌萬壹仟零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佰零捌萬壹仟零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