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㈠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長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宜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丁○○
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4年9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追加
之訴部分),本院於97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上訴人前經撤銷公司登記,於民國(下同)92年4月4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司字第300號裁定指派甲○○為清算人(見本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案卷第105、106頁),自應以甲○○為法定代理人,先予說明。
㈡按於第二審,原告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依委任關係及侵權行為而請求,嗣於更審前在本院仍據同一基礎事實,於94 年12月9日具狀追加依僱傭關係不完全給付為請求,核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訴之追加,依上開規定,毋庸經對造同意,依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原為伊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出納、對外收受帳務等事務,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應按憑證支出各項費用並據實製作傳票,登載於公司帳冊。詎其於86年1月離職後,即取走85年度總帳、會計憑證等資料(下合稱系爭帳冊資料),直到94年8月2日,伊自法院領回系爭帳冊資料,發現部分支出無會計憑證或未經主管簽核,金額達新台幣(下同)194萬2947元(詳如附表),為此依僱傭關係不完全給付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給付190萬0608元本息等語(於原審依侵權行為法則與委任關係而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0萬0608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僱傭關係不完全給付為訴訟標的。本院前審駁回其上訴與追加之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僅就追加部分廢棄發回本院,餘則駁回其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另贅)。並追加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上訴人190萬0608元,及自95年1月19日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帳冊資料早已提供上訴人閱覽及影印,且兩造前有多件民刑事訴訟,上訴人均未曾表示會計憑證或簽核有問題,如今所提出帳冊資料呈紊亂狀態,並非伊交還時原狀,如有損害,亦與伊無涉。況且上訴人曾委請訴外人鼎鑫會計師事務所查帳,當時亦未質疑會計憑證或簽核等項,足見上開經費核銷並無問題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被上訴人原為上訴人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出納、對外收受帳務等事務。上訴人前對被上訴人自訴業務侵占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326號判決被上訴人無罪,再經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判決書見影印卷)。
㈡被上訴人前訴請上訴人給付資遣費等款項,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10號、本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判決,命上訴人與關係企業即訴外人曾茂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曾茂行公司)各應給付被上訴人薪資等14萬0052.5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請求85年年終獎金與資遣費確定(判決書見影印卷)。上訴人向稅捐機關申報85年度盈餘為20萬0734元
㈢上訴人前訴請被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9萬0912元本息,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北簡字第27444號、94年度簡上字第513號判決駁回確定。(判決書見影印卷)
㈣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出經訴外人陳王麗專簽發、面額13萬6500元、付款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麻豆分行、票號AB00000000號、發票日86年1月31日之支票(下稱陳王麗專支票)影本1張,其上並無受款人記載,但支票原記載「憑票支付長沙企業(有)公司」。
㈤關於附表所示194萬2947元差額,上訴人只請求190萬0608元,其餘部分不請求(見本院卷㈡第209頁背面)
五、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194萬2947元帳款欠缺會計憑證或主管簽核,但被上訴人卻逕自核銷,應賠償190萬0608元云云。被上訴人辯稱兩造前有多件民刑事訴訟,上訴人早已明瞭帳冊內容,卻不曾表示款項核銷有問題,況且上訴人所提出帳冊資料已非原狀,不得憑此認定開銷不符規定等語。經查:
㈠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當事人及法院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82、2569號、73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要旨參照)。此與學說上所謂爭點效理論相仿,亦即當事人在前訴訟以重要爭點加以爭執,經法院審理及判斷,所發生之通用力,於不同之後訴,如以同一爭點為重要之先決問題加以審理時,當事人不得為與其判斷相反之主張、舉證,並禁止法院為與其相矛盾之判斷之效力。
㈡查兩造前爭執被上訴人應否賠償上訴人29萬0912元,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13號確定判決認定「……可知上訴人於其時(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10號案件9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時)對帳冊之記載已無任何意見。」(見上開判決第4頁第3至4行),兩造就系爭帳冊資料有無缺失一節,確係該案重要先決爭點,經審酌兩造攻防方法後,該案判決遂認定上訴人不得再對帳冊記載加以爭執;依上開說明,系爭帳冊資料業經判定為可信,即產生爭點效效力,上訴人自不得於本件為相反之主張。系爭帳冊資料記載既屬可採,則上訴人仍執前詞,指稱附表開銷不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被上訴人應負僱傭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非可採。
㈢再者,兩造前就資遣費等款項涉訟時,本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事件審核上訴人85年度盈餘是否達到發放年終獎金標準時,亦認「被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公司帳冊所載支出及收入明細表相抵後,公司盈餘為143萬3207元」(見該判決第9頁),上開盈餘金額即係依據系爭帳冊資料所計算(見該案原審卷㈠第159至183頁之原證26帳目資料),足見系爭帳冊資料亦經認定為可信,並據此認定上訴人無須支付年終獎金予被上訴人,自發生爭點效效力,上訴人嗣於本件改稱系爭帳冊資料有誤,顯牴觸前揭爭點效效力,不足採信。
㈣又,上訴人提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326號侵占等案件,早於86年5月20日即閱覽影印卷宗證物(見該案一審卷第63頁),86年7月7日並具狀表示「……經自訴人『核對被告等所提出現由鈞院扣押之帳冊後』,特表示意見如后……⒌85年1至6月之計程車費…另各該請款單均未經負責人之簽名,是以公司並無法承認此項支出。……⒎……(見該案一審卷第64頁背面至65頁正面)。並表明「又本件扣案之支票、帳冊,『既經雙方核對無誤』,……懇請鈞院能迅以發還自訴人公司」(見該案一審卷第68頁正面)。上訴人既閱覽影印帳冊等證物,並一再表示核對無誤,顯見上訴人早於86年即取得系爭帳冊資料完整影本,核對後,未曾質疑附表花費,僅認計程車費用等7項開銷可疑;如附表開銷確屬欠缺憑證或簽核等明顯疏失,上訴人不可能就此194萬2947元帳款視若無睹。然而,迄87年5月19日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駁回自訴人上訴時,上訴人均不曾質疑上開帳款,應認附表帳務並無問題。上訴人空言當時僅核對帳目數量云云,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取。
㈤此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審理中,上訴人即委請鼎鑫會計師事務查帳,認85年度係虧損241萬2944元,此有上訴人91年2月21日書狀與查帳報告書可稽(見該案一審卷㈢第86至90頁);然鼎鑫會計師查帳報告書均未就附表帳目質疑,益徵上訴人當時亦認同此部分開銷。尤其,上訴人既謂當年度虧損達241萬2944元,卻自承向稅捐機關申報85年度盈餘為20萬0734元,亦有財政部國稅局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為證(見本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案卷第50至52頁),則上訴人就85 年度結算盈虧莫衷一是,於釐清自身矛盾前,自不得率爾指稱被上訴人應就附表疑義負責。
㈥何況,上訴人與曾茂行公司確係關係企業,此為兩造所不爭,已如前述,亦有上訴人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19號案件起訴書可考(見該案一審卷第5頁、本院卷㈠第139頁),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丙○○竟於本院97年7月14日準備程序時陳稱二者並非關係企業云云;嗣經本院提示上開書狀後,丙○○始承認二者確為關係企業(見本院卷㈠第207 頁背面)。另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10號訴訟事件,丙○○尚且擔任曾茂行公司訴訟代理人(見該案一審卷㈢第68至72頁之9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與報到單),其竟無端隱匿二者關係,則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離職多年後,始謂系爭帳冊資料不符會計準則致其受損,實有可疑。
㈦再者,上訴人提出陳王麗專支票影本為另案證據,然陳王麗專支票原有「憑票支付長沙企業(有)公司」之記載,上訴人證物竟無相關記載,此有兩造支票影本附卷可比對(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19號案卷第13及271頁,本院卷㈠第136頁)。上訴人固承認被上訴人支票影本始為正確,但辯稱係法務人員錯誤塗改所致云云(見本院卷㈡第7至8頁);惟查,「憑票支付長沙企業(有)公司」文句靠近支票中央,其上下左右文句仍能完整影印,不可能單就受款人記載不慎塗去,足見上訴人保存支票發生嚴重疏失,致與原狀不符,則上訴人謂系爭帳冊資料與94年8月2日取回時相符,實難採信。參以上訴人於原審及上訴時均主張爭議款項僅190萬0608元(見起訴狀、94年10月28日上訴狀);嗣於本院更審程序亦為相同主張(見本院卷㈠第18頁),經本院命其以表格方式整理,爭執金額修正為194萬2938元(見本院卷㈠第215頁),迨97年8月29日始修正為194萬2947元(見本院卷㈡第75頁),益徵上訴人儲存、整理與判讀帳冊均有嚴重疏失,其指稱係被上訴人處理不當致生194萬2947元差額,實非可採。
㈧因本件受前案爭點效效力所拘束,上訴人又無法說明前揭主張之各項矛盾,難認現存資料與領回時相符,故上訴人請求以系爭帳冊資料鑑定85年度正確收支,即無必要。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處理85年度帳目不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致生附表所示194萬2947元差額,應依不完全給付法則賠償190萬0608元本息(其餘部分不請求),並非可取;被上訴人辯稱本件應受前案認定所拘束,且上訴人資料多所矛盾,確屬可信。從而,上訴人追加僱傭關係不完全給付法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90萬0608元及自95年1月19日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追加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上訴人請求項目明細 ┌───┬───┬──┬────────┬──────┬───────┬───────┐ │流水號│日期 │種類│文件內容 │ 金額 │ 傳票瑕疵 │ 出處 │ │ │ │ │ │(新台幣) │ │(附件置於卷外)│ ├───┼───┼──┼────────┼──────┼───────┼───────┤ │ 1 │850902│傳票│現金支出 代墊 │4萬5030 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三 P.3 │ ├───┼───┼──┼────────┼──────┼───────┼───────┤ │ 2 │851101│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材│13萬8218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1 │ │ │ │ │料 │ │ │ │ ├───┼───┼──┼────────┼──────┼───────┼───────┤ │ 3 │851101│傳票│現金支出 利息支│2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4 │ │ │ │ │出 │ │ │ │ ├───┼───┼──┼────────┼──────┼───────┼───────┤ │ 4 │851102│傳票│現金支出 佣金支│1萬5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5 │ │ │ │ │出 │ │ │ │ ├───┼───┼──┼────────┼──────┼───────┼───────┤ │ 5 │851104│傳票│現金支出 交際費│14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7 │ ├───┼───┼──┼────────┼──────┼───────┼───────┤ │ 6 │851105│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54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8 │ ├───┼───┼──┼────────┼──────┼───────┼───────┤ │ 7 │851111│傳票│現金支出 郵電費│8214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19 │ ├───┼───┼──┼────────┼──────┼───────┼───────┤ │ 8 │851105│傳票│現金支出 材料 │582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10 │ ├───┼───┼──┼────────┼──────┼───────┼───────┤ │ 9 │851106│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3778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15 │ │ │ │ │、雜費等 │ │ │ │ ├───┼───┼──┼────────┼──────┼───────┼───────┤ │ 10 │851113│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505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24 │ ├───┼───┼──┼────────┼──────┼───────┼───────┤ │ 11 │851114│傳票│現金支出 雜費 │3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26 │ ├───┼───┼──┼────────┼──────┼───────┼───────┤ │ 12 │851116│傳票│現金支出 利息支│4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29 │ │ │ │ │出 │ │ │ │ ├───┼───┼──┼────────┼──────┼───────┼───────┤ │ 13 │851118│傳票│現金支出 稅捐、│3萬3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31 │ │ │ │ │勞務費 │ │ │ │ ├───┼───┼──┼────────┼──────┼───────┼───────┤ │ 14 │851119│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 │1萬095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34 │ ├───┼───┼──┼────────┼──────┼───────┼───────┤ │ 15 │851120│傳票│現金支出 暫付款│12萬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36 │ ├───┼───┼──┼────────┼──────┼───────┼───────┤ │ 16 │851122│傳票│現金支出 雜費、│4707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37 │ │ │ │ │交通費等 │ │ │ │ ├───┼───┼──┼────────┼──────┼───────┼───────┤ │ 17 │851122│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 │5萬0759元 │無核准 │附件五 P.44 │ ├───┼───┼──┼────────┼──────┼───────┼───────┤ │ 18 │851125│傳票│現金支出 雜費 │3654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49 │ ├───┼───┼──┼────────┼──────┼───────┼───────┤ │ 19 │851129│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9631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51 │ │ │ │ │、材料費等 │ │ │ │ ├───┼───┼──┼────────┼──────┼───────┼───────┤ │ 20 │851130│傳票│現金支出 郵電費│1227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74 │ │ │ │ │、什費 │ │ │ │ ├───┼───┼──┼────────┼──────┼───────┼───────┤ │ 21 │851130│傳票│現金支出 短期借│10萬4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66 │ │ │ │ │款、利息 │ │ │ │ ├───┼───┼──┼────────┼──────┼───────┼───────┤ │ 22 │851130│傳票│現金支出 材料、│5萬5083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69 │ │ │ │ │廣告費等 │ │ │ │ ├───┼───┼──┼────────┼──────┼───────┼───────┤ │ 23 │851130│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39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五 P.71 │ │ │ │ │、郵電費 │ │ │ │ ├───┼───┼──┼────────┼──────┼───────┼───────┤ │ 24 │851210│傳票│現金支出 郵電費│315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36 │ ├───┼───┼──┼────────┼──────┼───────┼───────┤ │ 25 │851202│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 │18萬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 │ ├───┼───┼──┼────────┼──────┼───────┼───────┤ │ 26 │851204│傳票│現金支出 什費、│1萬0572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3 │ │ │ │ │水電費 │ │ │ │ ├───┼───┼──┼────────┼──────┼───────┼───────┤ │ 27 │851204│傳票│現金支出 什費 │3933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8 │ ├───┼───┼──┼────────┼──────┼───────┼───────┤ │ 28 │851204│傳票│現金支出 旅費 │1萬0409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6 │ ├───┼───┼──┼────────┼──────┼───────┼───────┤ │ 29 │851205│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 │1486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5 │ ├───┼───┼──┼────────┼──────┼───────┼───────┤ │ 30 │851210│傳票│現金支出 生財器│799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34 │ │ │ │ │具 │ │ │ │ ├───┼───┼──┼────────┼──────┼───────┼───────┤ │ 31 │851205│傳票│現金支出 利息支│6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1 │ │ │ │ │出 │ │ │ │ ├───┼───┼──┼────────┼──────┼───────┼───────┤ │ 32 │851205│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5萬1489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9 │ │ │ │ │代墊 │ │ │ │ ├───┼───┼──┼────────┼──────┼───────┼───────┤ │ 33 │851206│傳票│現金支出 郵電費│1萬108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27 │ ├───┼───┼──┼────────┼──────┼───────┼───────┤ │ 34 │851209│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 │6萬4430元 │無核准 │附件六 P.30 │ ├───┼───┼──┼────────┼──────┼───────┼───────┤ │ 35 │851210│傳票│現金支出 書報費│6025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39 │ │ │ │ │、交通費等 │ │ │ │ ├───┼───┼──┼────────┼──────┼───────┼───────┤ │ 36 │851216│傳票│現金支出 什費、│4392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54 │ │ │ │ │燃料費等 │ │ │ │ ├───┼───┼──┼────────┼──────┼───────┼───────┤ │ 37 │851216│傳票│現金支出 郵電費│276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62 │ │ │ │ │、什費 │ │ │ │ ├───┼───┼──┼────────┼──────┼───────┼───────┤ │ 38 │851218│傳票│現金支出 運費 │6萬6990元 │無核准 │附件六 P.69 │ ├───┼───┼──┼────────┼──────┼───────┼───────┤ │ 39 │851217│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 │1萬1403元 │無核准 │附件六 P.65 │ ├───┼───┼──┼────────┼──────┼───────┼───────┤ │ 40 │851213│傳票│現金支出 什費 │5206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51 │ ├───┼───┼──┼────────┼──────┼───────┼───────┤ │ 41 │851216│傳票│現金支出 利息支│4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53 │ │ │ │ │出 │ │ │ │ ├───┼───┼──┼────────┼──────┼───────┼───────┤ │ 42 │851212│傳票│現金支出 旅費、│2777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47 │ │ │ │ │什費 │ │ │ │ ├───┼───┼──┼────────┼──────┼───────┼───────┤ │ 43 │851218│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103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71 │ │ │ │ │、什費 │ │ │ │ ├───┼───┼──┼────────┼──────┼───────┼───────┤ │ 44 │851206│傳票│現金支出 工資 │1萬5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83 │ ├───┼───┼──┼────────┼──────┼───────┼───────┤ │ 45 │851218│傳票│現金支出 │885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74 │ ├───┼───┼──┼────────┼──────┼───────┼───────┤ │ 46 │851220│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5716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75 │ │ │ │ │、旅費等 │ │ │ │ ├───┼───┼──┼────────┼──────┼───────┼───────┤ │ 47 │851221│傳票│現金支出 什費、│7275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87 │ │ │ │ │交通費等 │ │ │ │ ├───┼───┼──┼────────┼──────┼───────┼───────┤ │ 48 │851226│傳票│現金支出 交際費│879元 │無核准 │附件六 P.98 │ ├───┼───┼──┼────────┼──────┼───────┼───────┤ │ 49 │851224│傳票│現金支出 職工福│5236元 │無核准 │附件六 P.97 │ │ │ │ │利 │ │ │ │ ├───┼───┼──┼────────┼──────┼───────┼───────┤ │ 50 │851224│傳票│現金支出 文具用│7161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90 │ │ │ │ │品、材料 │ │ │ │ ├───┼───┼──┼────────┼──────┼───────┼───────┤ │ 51 │851227│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2637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00 │ │ │ │ │、水電費等 │ │ │ │ ├───┼───┼──┼────────┼──────┼───────┼───────┤ │ 52 │851231│傳票│現金支出 什費、│3209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17 │ │ │ │ │材料等 │ │ │ │ ├───┼───┼──┼────────┼──────┼───────┼───────┤ │ 53 │851231│傳票│現金支出 利息支│1萬2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11 │ │ │ │ │出 │ │ │ │ ├───┼───┼──┼────────┼──────┼───────┼───────┤ │ 54 │851227│傳票│現金支出 廣告費│2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09 │ ├───┼───┼──┼────────┼──────┼───────┼───────┤ │ 55 │851220│傳票│現金支出 什費 │8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85 │ ├───┼───┼──┼────────┼──────┼───────┼───────┤ │ 56 │851218│傳票│現金支出 利息支│2000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68 │ │ │ │ │出 │ │ │ │ ├───┼───┼──┼────────┼──────┼───────┼───────┤ │ 57 │851231│傳票│現金支出 交通費│365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16 │ │ │ │ │、郵電費 │ │ │ │ ├───┼───┼──┼────────┼──────┼───────┼───────┤ │ 58 │851231│傳票│現金支出 │18萬6123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13 │ ├───┼───┼──┼────────┼──────┼───────┼───────┤ │ 59 │851231│傳票│現金支出 進貨、│40萬2441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14 │ │ │ │ │房租支出等 │ │ │ │ ├───┼───┼──┼────────┼──────┼───────┼───────┤ │ 60 │851231│傳票│現金支出 利息支│1萬0546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20 │ │ │ │ │出 │ │ │ │ ├───┼───┼──┼────────┼──────┼───────┼───────┤ │ 61 │851231│傳票│現金支出 短期借│20萬元 │無憑證、無核准│附件六 P.112 │ │ │ │ │款 │ │ │ │ ├───┼───┼──┼────────┼──────┼───────┼───────┤ │ │ │ │總計 │194萬2947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