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80號上 訴 人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沅樺律師 被 上 訴人 陸統生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