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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80號

上訴人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沅樺律師
被上訴人
陸統生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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