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㈢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㈢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中國航聯產物
- 上訴人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舜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邦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駱淑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被上訴人
-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揚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