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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雅萍薛中興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伯禹律師
被上訴人
連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96年3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恩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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